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建设教育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起对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地方税务局等21个单位和部门。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职能,考评其对教育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其具体内容见附件《株洲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教育工作职责分解》。
各被考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株洲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教育工作职责分解》(见附件)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于每年11月下旬开展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2月上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抽查和考评。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政绩予以通报,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本部门、单位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
(一)将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教育发展规划。
(三)为教育争取有关项目及资金工作提供支持,积极为教育事业争取项目及资金。
(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和民办教育。
(二)负责制定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可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加强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培养、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多种形式的思想业务培训,负责教职工管理工作,落实教师工资报酬和各种福利待遇;实行校长、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制度,坚持考核、奖励制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四)归口管理中小学教师,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负责履行中小学编制配备、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推进课程改革,不断加强教育教学和科研常规管理,落实普、职、成三教和农、科、教结合的职责。落实招生政策,组织好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
(六)统筹管理使用教育资金,按办学要求、标准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现代化教学仪器和设备配备,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编制教育经费的预决算,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教育经费,保证专款专用。负责本系统财务指导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学校布局调整任务完成。
(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指导学校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背素质教育和违法违规的行为,保证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教育权利;坚持小学生免试就近入学;按规定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查处违规补课、乱收费、乱办学、乱发证、乱招生、乱评比等行为;查处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不以考试分数或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负责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辍学、流失;根据课程标准保证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表彰奖励优秀学生。
(九)抓好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办园水平;重视特殊教育,保证残疾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基础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
(十)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始终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一)指导中小学校的科技活动,协助培养学校科技辅导员队伍及学生科技能手。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职工、农民的科技培训,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民技术培训。
(一)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力量及时侦破侵害师生的流氓恶势力,坚决铲除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整顿和维护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各种经营性场所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认真查处散布和传播有害信息的网吧,积极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平安校园、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提请,及时查处侵害中小学生、幼儿和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健全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的消防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对消防条件合格的,发给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整改合格意见书,对无消防合格意见书的依法予以查处。督促学校配置应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并及时更新、维修和检测。坚决遏制各类校园火灾事故。
深入学校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协助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变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少年、儿童、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及时拨付教育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负责教职工工资、福利的宏观管理,准确及时办理教职工工资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指导协调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三)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引进适用师资提供便利。
(一)禁止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就业,对违反规定者实行查处。
(二)协调帮助家庭困难教师子女、配偶的劳动就业。
(三)依法审批和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完善教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
(五)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提供便利。
(一)及时审批和优先保证学校、幼儿园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
(三)协调查处违法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场地的行为。
(一)统筹协调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房屋工程建设、改造,做到优先安排。将学校的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则,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标准并严格监管,将学校周边的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同学校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学校校舍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二)协调查处侵占、破坏学校和幼儿园场地的行为。
(一)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倡导高雅艺术,创作、上演优秀的文艺作品,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二)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把好网吧审批关,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的网吧。查处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凶杀、暴力、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查处经营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不健康文艺表演等行为。
(三)做到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和儿童免费开放。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创建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负责对城市四区卫生局监管的学校及周边餐钦、食堂、食品店(点)、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卫生许可证把关等学校卫生执法工作的督导。做好直管学校校园内餐饮、食堂、食品经营点、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卫生许可证把关等学校卫生的执法监督。
(二)大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和学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与教育部门一起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
(三)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四)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督导,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督导。
对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基建项目实施审计;指导教育内部审计,对学校经费定期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级财政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并确保教育经费不被挪作他用。依法依规对教育领域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依法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及时制订、下发(转发)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审核、监督教育收费事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对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以及校园内的各类商业广告牌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一)做好学校发展用地的长远规划,优先保证学校和幼儿园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依法拆除学校及周边的违章建筑,及时查处侵占、破坏学校和幼儿园场地的违法行为。
(三)保证新建、改建城市、农村居住区按规定配套规划教育设施。
(一)对学校体育工作实行指导,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指导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保证体育场馆等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定时免费向学生开放,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育竞技活动,负责学生体育竞赛的业务指导,协助培养训练运动员。
(四)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确保每年有专项经费。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一)开展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素质教育理论的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的舆论氛围。
(二)为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技素质的提高提供重点报道和舆论支持。
根据《教师法》、上级部门下达的《学校编制标准》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核定下达学校编制数,及时办理新进人员和调动人员的编制手续。
指导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的督促协调,优化学生成长环境,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落实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